跟团出游一般都会有购物行程,为纪念也好、未实用也罢,许多人都会买一点东西。不过,这旅游途中买的东西不一定全都是真货,如果遇到假货只能吃哑巴亏?现在,有新规定出台啦!以后,如果在跟团游途中导游安排进店购物,买到假货可以向旅行社要求索赔!
昨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进入分组审议。二审稿明确,网上经营旅游产品的网店需要经营许可,禁止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店购物。按议程,该条例明日(本周四)第三次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据介绍,近年通过网络购买旅游产品成为不少人首选,但是也存在不少风险。二审稿明确,网络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及投诉受理渠道等信息。旅行社开网店的,要书面告知所在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
同时,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针对组团旅游中旅行社安排购物、诱骗旅游者消费、导游与旅游者产生纠纷等事件层出不穷的现象,二审稿明确,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书面合同中如果约定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应该显著明示。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怎么办?按二审稿新修改的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负责退(换)商品或者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品经营者追偿。
二审稿还明确,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殴打、谩骂或侮辱旅游者,否则按上位法规定,旅行社将被处以最高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等。
针对旅游社之间转团导致服务内容及标准与合同不符等现象,二审稿明确,旅行社将已经订立的旅游合同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履行的,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否则,退还预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按合同予以赔偿。
针对游客闹事等现象,二审稿表示,本市实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制度。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不良行为,将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跟团出游一般都会有购物行程,为纪念也好、未实用也罢,许多人都会买一点东西。不过,这旅游途中买的东西不一定全都是真货,如果遇到假货只能吃哑巴亏?现在,有新规定出台啦!以后,如果在跟团游途中导游安排进店购物,买到假货可以向旅行社要求索赔!
昨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进入分组审议。二审稿明确,网上经营旅游产品的网店需要经营许可,禁止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店购物。按议程,该条例明日(本周四)第三次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据介绍,近年通过网络购买旅游产品成为不少人首选,但是也存在不少风险。二审稿明确,网络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及投诉受理渠道等信息。旅行社开网店的,要书面告知所在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
同时,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针对组团旅游中旅行社安排购物、诱骗旅游者消费、导游与旅游者产生纠纷等事件层出不穷的现象,二审稿明确,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书面合同中如果约定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应该显著明示。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怎么办?按二审稿新修改的规定,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负责退(换)商品或者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品经营者追偿。
二审稿还明确,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殴打、谩骂或侮辱旅游者,否则按上位法规定,旅行社将被处以最高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等。
针对旅游社之间转团导致服务内容及标准与合同不符等现象,二审稿明确,旅行社将已经订立的旅游合同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履行的,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否则,退还预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按合同予以赔偿。
针对游客闹事等现象,二审稿表示,本市实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制度。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不良行为,将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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