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0-11 21:44:36 浏览次数:

  9月27日,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签署国家旅游局第40号令,公布了《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围绕为什么要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将如何调整以适应新形势要求等问题,中国旅游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有关要求,国家旅游局按照“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积极开展相关清理工作。

  据了解,目前,国家旅游局的文件清理工作已取得三批工作成果。

  一是2月29日清理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发布了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8号公告。

  二是5月31日废止了一批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性文件,并向社会发布了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18号公告。

  三是8月废止了22件国家旅游局政策性文件,开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政策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发布了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26号公告。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出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清理影响简政放权的有关文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废止《办法》、取消导游年审制度等,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有利于减轻导游和旅行社负担,促进导游队伍高效从业。

  依法治旅激发市场活力

  “国家旅游局废止《办法》,体现了在行政管理上的依法治旅精神。随着时代的变化、行业的发展以及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办法》中一些条文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江苏高级导游员夏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中青旅质监合规部总监李广表示,《办法》是2001年发布的,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随着2009年《旅行社条例》、2013年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上位法已经发生变更,修改或废止《办法》顺应了旅游法治环境的发展变化。

  据了解,旅游法颁布实施后,《办法》规定的导游计分管理中多数违法违规行为,如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等,已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且处罚更严;部分未纳入的行为,如讲解中吸烟吃东西、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等,因取证难、扣分少等,基本起不到规范、警示作用。

 

  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贯彻实施旅游法,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岗前培训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制度等停止实施,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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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0-11 21:44:36   作者:佚名   来源: 导游之家   浏览次数:
摘要: 9月27日起,国家旅游局正式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目的是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

  9月27日,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签署国家旅游局第40号令,公布了《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围绕为什么要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将如何调整以适应新形势要求等问题,中国旅游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有关要求,国家旅游局按照“边清理、边出成果、边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积极开展相关清理工作。

  据了解,目前,国家旅游局的文件清理工作已取得三批工作成果。

  一是2月29日清理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发布了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8号公告。

  二是5月31日废止了一批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性文件,并向社会发布了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18号公告。

  三是8月废止了22件国家旅游局政策性文件,开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政策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发布了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26号公告。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出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清理影响简政放权的有关文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废止《办法》、取消导游年审制度等,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有利于减轻导游和旅行社负担,促进导游队伍高效从业。

  依法治旅激发市场活力

  “国家旅游局废止《办法》,体现了在行政管理上的依法治旅精神。随着时代的变化、行业的发展以及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办法》中一些条文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江苏高级导游员夏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中青旅质监合规部总监李广表示,《办法》是2001年发布的,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在法律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随着2009年《旅行社条例》、2013年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上位法已经发生变更,修改或废止《办法》顺应了旅游法治环境的发展变化。

  据了解,旅游法颁布实施后,《办法》规定的导游计分管理中多数违法违规行为,如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等,已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且处罚更严;部分未纳入的行为,如讲解中吸烟吃东西、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等,因取证难、扣分少等,基本起不到规范、警示作用。

 

  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贯彻实施旅游法,推进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公布、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修正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岗前培训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和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有效制度等停止实施,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导游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推进,逐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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